分割共有物等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PCDV-109-重訴-633-20241023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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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 告 石熾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瑞奕律師 被 告 石興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石宗朋 石秀梅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朝江 被 告 石彥輝 石玉芬 石孟芳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秀冬 被 告 石新圍 蕭銘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4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於民國112年6月5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,嗣上開民事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66號分割遺產案件審理,先後於113年5月15日、113年6月26日達成和解並作成和解筆錄,兩造均同意被繼承人石樟火、石游阿幼遺產經分割完畢,故該分割遺產案件已終結,此有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狀暨和解筆錄2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四第19至29頁)。據此,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,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,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