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
日期
2025-01-22
案號
PCDV-110-家繼訴-43-20250122-1
字號
家繼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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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被 告 A02(兼A05之承受訴訟人)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梁繼澤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 被 告 A03(兼A05之承受訴訟人) A04(兼A05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10分,在 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芷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