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PCDV-110-建-52-20250317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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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鴻洲電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雄國 被上訴人 鈞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5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,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 :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。⒉第1項廢棄部分,被上訴 人之訴駁回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391萬9,800 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5%計算之利息。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508萬5,413元 (1,165,613+3,919,800=5,085,413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, 57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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