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利潤款等

日期

2025-02-03

案號

PCDV-110-訴-843-20250203-5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意涵 胡梅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潤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,均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4行關於「第二審裁判費97,728元」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「第二審裁判費8,265元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郁君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