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PCDV-110-醫-10-20241220-2
字號
醫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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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林淑敏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杰廷律師 被 告 阮柏升即萊德美學牙醫診所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(0、0樓) 湯仁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孜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