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PCDV-110-重訴-117-20250117-3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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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 告 連仁宏 連貝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連肇宏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 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,嗣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3年7月17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31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,有該案裁定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四第15至17頁)。據此,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,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,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