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
日期

2025-03-28

案號

PCDV-110-重訴-132-20250328-4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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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林劍雄 黃柞蓉 林碧霞 陳林阿雪 林阿美 林錦芳 林秋明 林志豪 林國川 林國華 林菊蘭 林志鴻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 林慧美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 林慧貞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林宋月裡(即林阿源之繼承人) 複 代理 人 吳存富律師 鍾依庭律師 被 告 林友宗 林友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在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有關「被告各應給付原告 如附表五編號1至13之C欄及按月給付欄所示之金額」之記載,應 更正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編號1至13之C欄及按月給付欄 所示之金額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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