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2-18
案號
PCDV-110-重訴-214-20250218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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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洪秋菊 訴訟代理人 唐行深律師 被 告 吳明清 姚玉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288號 被告吳明清因公共危險刑事案件之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。經查,上開刑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確定,有前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佐卷可考(見本院卷第307至347頁、本院限閱卷),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,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