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PCDV-110-重訴-233-20250106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被 告 陳張春玉 陳聖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1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、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二 中關於「被告陳張玉春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被告陳張春玉」 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