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地上權登記等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PCDV-110-重訴-469-20241101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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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觀音山凌雲禪寺 法定代理人 林利倫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禹傑律師 被 告 陳慶桐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被 告 陳根木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陳進興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陳全忠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陳阿秀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陳秀媛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陳淑霞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邱自烱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陳培煌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邱陳鼎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陳韋翰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馨 被 告 陳東瑞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藍陳雲(即陳登元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下午三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