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PCDV-110-金-19-20241218-3
字號
金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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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9號 原 告 楊喻如 楊素花 簡麗甄 楊文章 鄭惠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律師 被 告 黃素貴 陳朝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蔡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被告黃素貴、蔡旭東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嫌疑,牽 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,命在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刑事案件第一審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刑事案件第一審業已終結,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52號、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3號刑事第一審判決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原告之聲請,將原裁定撤銷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