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加班費等

日期

2025-01-09

案號

PCDV-111-勞訴-235-20250109-1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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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原 告 邱琪祥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2 8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1月9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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