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0-14
案號
PCDV-111-勞訴-85-20241014-2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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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陳姿彣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被 告 李皓勛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鍾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(下簡 稱新北地檢署)111年度偵字第17839號偵查中,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,故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停止在案(見本院卷二第113-114頁)。 二、經查,上開偵查案件,嗣經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偵續字第1 3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二第179-184頁、限閱卷),是前揭障礙事由業已消滅,故本件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審理之必要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(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