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日期
2024-12-24
案號
PCDV-111-國-10-20241224-2
字號
國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坤南 被 上訴人 游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 月27日本院111年度國字第1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1 5萬8,31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,4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 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