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等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PCDV-111-家繼訴-19-20250326-3

字號

家繼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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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葉信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許瑞英 葉純貝 葉信宏 葉純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3「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號土地 、權利範圍2/175」應更正為「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號土地、權 利範圍8/700」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紹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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