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日期
2025-01-03
案號
PCDV-111-家財訴-16-20250103-2
字號
家財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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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 原 告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 複代理人 鄭芷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筑穎律師 被 告 乙○○ 代 理 人 蔡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本院於112年10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增列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。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(七)應更正為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 聲請宣告假執行,就其勝訴部分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准許之,並酌定相當金額,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 。至於原告敗訴部分,應予駁回。」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