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

日期

2025-02-18

案號

PCDV-111-家財訴-56-20250218-3

字號

家財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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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○○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所載聲明為原判決主文 第3項廢棄,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新臺幣( 下同)1,382萬,9,961元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8,3 06元,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原本係按照正本製作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子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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