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PCDV-111-建-50-20250211-2
字號
建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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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鋒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隆、周萬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經查,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286,746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2,43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