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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PCDV-111-訴-1390-20241125-3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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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蔡素華 楊詠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玉玲、喬光廷、陳文福、王祥安 間因111年度訴字第1390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0萬1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合7萬44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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