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PCDV-111-訴-1987-20250325-2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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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元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婕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。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97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54,37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