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1-27
案號
PCDV-111-訴-2037-20241127-2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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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原成 林于楊 林妤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怡雯、蘇芊羽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、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 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,956, 000元【計算式:1,600,000+179,000+177,000=1,956,000】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,60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