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代墊款

日期

2025-01-09

案號

PCDV-111-訴-2173-20250109-3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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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盧武雄 盧少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太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代墊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21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(下同)2,306,169元(計算式:1,369,397+936,772=2 ,306,169,應繳納裁判費35,803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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