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買賣價金等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PCDV-111-訴-2695-20250115-2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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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95號 上 訴 人 李家菊 被 上訴人 蔡連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2月1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9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惟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 22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,91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 出之民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