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PCDV-111-訴-2825-20250206-3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25號 上 訴 人 林玳嘉 被 告 萬象之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宗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 訴人上訴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應依社團法人新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113年7月2日新北土技字第1130003088號鑑定報告 書附件七所示之修復方式,將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建物及地下一樓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。㈢被上訴人應將以下物清除 並回復原狀:固定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及149號建物間, 如上訴人113年11月8日民事陳報狀附件一紅色框之牆;附件二紅 色框所載之門及其上遮雨棚;附件三所示遮雨棚;附件四所示在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建物上之19個釘子。上訴人訴之聲明第 ㈡項,依上開鑑定報告附表七所示修繕費用共計新臺幣(下同)1 84,580元,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,580元;訴之聲明 第㈢項暫以上訴人陳報拆除費用為37,800元核定,並有報價單可 參(見本院卷第133頁),故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22,3 80元(計算式:184,580元+37,800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78 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