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06
案號
PCDV-111-訴-313-20241106-2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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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百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志、鄭俊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88 3,618元(計算式:56,400+2,827,218=2,883,618)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4,41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