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PCDV-111-訴-656-20241204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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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民權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典一 被 上訴人 謝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 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07萬1 ,48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,78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 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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