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4-11-26
案號
PCDV-111-訴-837-20241126-3
字號
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隆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嘉美間因111年度訴字第837號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(下同)3,402,78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,138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