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日期
2024-10-23
案號
PCDV-111-重家繼訴-62-20241023-4
字號
重家繼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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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趙蟬秀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被 告 林家興 訴訟代理人 陳瑋博律師 被 告 林家玉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 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 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中關於不動產標示欄「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街0號3樓之2房屋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 房屋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