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
日期

2024-12-10

案號

PCDV-111-重家財訴-10-20241210-2

字號

重家財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采璇 訴訟代理人 李慧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,上訴 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 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 伍萬元。  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規定,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,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規定,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5萬元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逾期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沛晴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