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贈與及塗銷登記等

日期

2024-10-30

案號

PCDV-111-重家財訴-8-20241030-3

字號

重家財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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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 原 告 ○○○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被 告 ○○○ 訴訟代理人 高嘉甫律師 被 告 ○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及塗銷登記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 之贈與行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之贈與 行為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致與 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,自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庭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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