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日期
2024-11-22
案號
PCDV-111-重訴-237-20241122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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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金寶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汪全 被 上訴 人 李堯洲 李知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050,000元【 計算式:5,687,867元+2,362,133元=8,050,000元】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1,042元;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,953,742元 (見本院卷一第371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,872元,故本件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共計494,914元【計算式:121,042+373,872 =494,914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