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04
案號
PCDV-111-重訴-283-20241204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達欣精機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桂郎 被上訴人 金協發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9萬7,100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萬4,17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