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代墊款等
日期
2024-10-04
案號
PCDV-111-重訴-355-20241004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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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廖立竣(原名廖逸豪) 被 上訴 人 廖逸凱 廖依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 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,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7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,400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。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