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
日期

2025-01-22

案號

PCDV-111-重訴-417-20250122-2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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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溥濟宮 法定代理人 姜義峰 訴訟代理人 林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 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第41 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155,481,9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006,659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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