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30
案號
PCDV-111-重訴-432-20241230-1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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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原 告 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暉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 告 宏瀨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章凱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,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,就其超過部分,補繳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5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訴 ,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75萬8,672元,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其聲明,請求被告給付1,5 94萬8,350元及其法定利息(見本院卷三第451頁),是本件擴張 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,594萬8,3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 2,36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4萬1,888元,尚不足1萬472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