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信託行為

日期

2024-11-13

案號

PCDV-111-重訴-454-20241113-4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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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韓君豪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韓乙綺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智成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相同(參本院111年 度補字第1339號裁定),應核定為新臺幣1,090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6萬1,8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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