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4-12-17

案號

PCDV-111-重訴-579-20241217-3

字號

重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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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泰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迪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5,449,776元【計算式:以起訴時即民 國111年10月19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 率32.295計算,計算式:(788,040.74元×32.295=25,449,776元 ;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3,940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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