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4-12-31
案號
PCDV-111-重訴-684-20241231-2
字號
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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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原 告 陳昱臻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寶瓏律師 被 告 傑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