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PCDV-111-金-134-20241129-2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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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34號 原 告 蔡沁耘 被 告 趙上嘉 許竣博 陳右人 廖珮雯 盧立明 鄭明忠 劉維元 盧森云 蔡侑潔 戴翊丞 唐嘉隆 黃兆逸 鍾純義 高裕鈞 趙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、事實及理由欄、附表一及附表二內 關於「許俊博」之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許竣博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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