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PCDV-111-金-16-20250225-2
字號
金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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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6號 原 告 劉嘉峯 訴訟代理人 劉嘉烜 被 告 吳靜如 鄭博圳 張瑋仁 陳仲豪 李家名 陳宥郢 黃仲義 被 告 謝秀霖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犯上開詐欺罪嫌,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以108年度偵字第28906號、35809號偵查後提起公訴,後由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63號刑事案件審理,因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,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判決,且經本院調查結果,認本件損 害賠償事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爰依原告之聲請,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又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