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9
案號
PCDV-111-金-38-20250109-1
字號
金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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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38號 原 告 凃律安 訴訟代理人 陳映良律師 王相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京硯 被 告 林子筠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被 告 曾慶豪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 追加被告 許智軒 張大為 張馨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 1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4年1月9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114年3月13日下午4時15 分,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