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PCDV-112-保險-20-20241112-2
字號
保險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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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伯聰 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於113年11月1日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,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0萬7,404元,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萬2,43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 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,並附具繕本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