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4-12-27
案號
PCDV-112-勞簡-45-20241227-2
字號
勞簡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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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5號 原 告 米恒毅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哩赫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 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宣示日期欄關於「112年8月22日」記載,應 更正為「112年8月15日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