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5-01-06
案號
PCDV-112-勞訴-117-20250106-2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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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聰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 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提起上訴到院,有本院收狀戳可按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萬4,1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9,76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