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退休金等
日期
2024-11-27
案號
PCDV-112-勞訴-124-20241127-2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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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請求給付退 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98萬2,899元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,185元 ,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,是上訴人 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,395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。另上訴人所 提出上訴狀,未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,於法亦有未合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並補正上訴狀繕本2份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