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日期
2024-11-01
案號
PCDV-112-勞訴-205-20241101-2
字號
勞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原 告 劉新華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德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安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 人 沈芷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下午五時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