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
日期

2024-11-01

案號

PCDV-112-勞訴-73-20241101-2

字號

勞訴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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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吳光英 訴訟代理人 劉必貴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陳孝曦即祐民醫院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下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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