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PCDV-112-原重訴-2-20250303-2
字號
原重訴
法院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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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漢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湘畇 周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 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依上 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,如上訴 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(下同)3,431,552元(見本院卷一第152頁)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2,622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