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PCDV-112-國-16-20241111-3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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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楷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榮泰 張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537,38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,36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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