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
日期

2025-02-27

案號

PCDV-112-國-16-20250227-4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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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楷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榮泰 張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將駁回上訴,前開裁定並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(見本院卷第183頁)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,有簡答表、答詢表在卷可考,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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